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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個人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第九十四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檢舉、控告人。
第九十五條 對依照本法規(guī)定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收繳的物品、資金等,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措施,予以退還。
第九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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